实践中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担保财产仅为某一整体财产如写字楼、商场的部分楼层,单独处置担保财产可能难以实现整体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或者是担保财产与其他破产财产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专属用途关系,单独处置会使其他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者由于其他物理原因,使担保财产与其他破产财产客观上难以分离,或存在依赖和庇护关系,分别处置将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如果财产价值的变动与分别处置还是合并处置无关,而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就不能再以此主张合并处置。如有的人以分别处置会增加所谓拆装、运输等费用为由阻止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果这些费用是处置财产时必然会发生的正常费用,无论单独还是共同处置均会发生,则此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作为抵押物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财产,与债务人其他动产财产如一般性生产设备尤其是生产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等财产,通常是不存在无法单独处置或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的情况,所以《破产会议纪要》才会作出上述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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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 三[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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