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一处。该小区有十栋九层楼房,居住1100户居民。为了便于管理,该房地产公司在2002年初成立了物业管理公司。2002年底,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一栋楼房底层电梯间分隔出一个小间出租,由胡某设立小吃部,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1000元租金。由于该小吃部缺少卫生设施,影响卫生,居民意见纷纷,大楼管委会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要求取消小吃部。物业公司认为开设小吃部是为了方便居民,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有权处理这些事务,关于胡某的卫生问题,公司可以进行教育。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接受管委会的意见,业主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及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业主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9.(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及答复均不正确。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应当接受管委会以及业主或使用人的监督,对于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方可执行。而该物业管理公司未经该小区管委会及业主同意,擅自将楼房的电梯分隔出一部分出租,改变其功能,有碍楼内的安全及卫生,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2)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
(3)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分)责令该物业管理公司停止非法行为,取消小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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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地产法 1[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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