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乙,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属于开发人,所以专利权属于乙,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2)否,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利产品,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3)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属于侵权,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善意侵权。
(4)甲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正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合法来源,根据善意侵权原则,应当停止侵权,禁止继续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权,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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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例4[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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