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囚犯罪,被送劳教1年,为此,黄某诉请与王某离婚。1998年1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双方所生男孩由黄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黄某擅自将孩子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子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黄某未经孩子生父王某同意擅自将孩子送养,且王某在服刑期间,不属于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形,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