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
这是指所有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当事国都应当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实现权利平等和法律平等。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享有独立自主的对外贸易权,不论社会政治、经济的任何差异,有权进行对外贸易或其他方式的国际经贸合作。国家的这项主权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转让,并在享有或行使权利时不受外来干涉。另一方面,国家基于本国主权,也应承担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两者的界限在于,一国在行使其对外贸易权时,不应当损害到他国的对外贸易权,不把本国主权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并且不应当危及国际经济合作、和平与安全。法律平等是指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立法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任何主权国家都享有根据本国意志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外贸法,或者基于平等自主同外国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只要不违背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就应当受到尊重。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是指各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既充分行使本国的属地管辖权,也要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并且在对等的前提下承认外国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只要这些法律不与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和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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