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单位安排实际情况讨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出差是根据要求提供工作,属于上班。由此,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1)若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单位工时制度所规定的休息日,且未安排补休,则甲有权要求单位支付200%的工资。
2)若星期六和星期天不属于单位工时制度所规定的休息日,比如:
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有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的,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周末工作可能不属于加班,从而单位无需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单位,只要在一个综合的工时考核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周末上班也不属于加班,单位无需支付200%的工资;但对于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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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甲出差,正好是星期六和星期天,甲要求单位支付200%的工资,对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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