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价值总计约40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气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顿生外逃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失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元等物。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月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3年3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了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
(1)请分析纪某的上述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刑法角度分析并说明理由。
(1) 对纪某依法如何处理。
4.(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7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
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纪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当天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以过了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纪某14周岁当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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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事责任年龄[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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