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兴(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
今年5月至8月,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性不文明用语。
今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
某房地产公司于今年1月4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举行了听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理由
某房地产公司于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禁令申请,该申请属于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由此可见,法院作出禁令的条件是“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结合禁令的特点、效力及影响,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四方面因素:1.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2.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3.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作出禁令是否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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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 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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