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把握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判定
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处断,不仅具有行政法上的依据,也存在刑事法上的依据,如何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学界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但是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区分较为妥当。根据该罪的罪状内容,本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为定罪情节,而“造成严重后果”则为量刑情节。也即,如果涉嫌违法的行为尚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那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如果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应当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现实空间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该信息的影响以及传播范围进行具体的判断。第一,针对某具体个人虚构的虚假信息,应当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因为从本罪的体系中位置来看,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只是虚构某个具体的个人的不实消息,显然难以产生大面积的恐慌,不应对此认定为该罪较为妥当,因此只需要通过行政处罚即可。第二,虚构部分地区以及全国性险情、疫情、灾情等的虚假信息,应当视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某些地方,有行为人冒充某地的交警以及相关人员,然后通过在网络上发布相关的虚假消息,如某某地区将于某天起停运城市公交车、长途汽车,某某地区将全面封路,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到某地区,等等。由于这种行为影响往往较广,对社会造成诸多的恐慌度较高,所以应当视为犯罪行为较为妥当。
其二,网络空间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定。如前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仅包括严重扰乱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也包括严重扰乱网络虚拟空间的社会秩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他人的点击数、转发次数以及受众人群等来进行具体的判定。如果点击量较大、转发次数较多、受众人群较广,如果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就不应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厘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应把握好三个重点 三[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