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居住在怒江州兰坪县某乡某村委会小组的和某甲,因家庭纠纷苦恼不已。早年和某甲与妻子董某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和某乙,和某甲40多岁时,董某就一走了之、音信全无,当时和某甲一个人又带孩子又种庄稼,其中的艰辛只有自己知道,后来同村的鲍某丧夫后便同和某甲共同生活至今。日子虽然困难但也很平静,但就在2017年初,和某甲出走多年的妻子董某突然回来,打乱了和某甲原本平静的生活,加之儿子和某乙要将董某接到家中一起居住,引起了家庭矛盾。
一边是在本村生活多年的和某甲和鲍某,一边是回归的母亲,和某乙也很难做出决断,面对这样复杂的家庭纠纷,乡调委会三翻五次的到和某乙家做工作,均未能成功化解该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和某甲、鲍某、董某三人的关系如何认定?三人的赡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调解过程】。
经调查,和某乙是家里的独子,姐姐三人都已远嫁到外地,就近赡养父母的责任也就落在了和某乙的肩上,但和某乙本人却又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听村民们得知和某乙去年拿到搬迁赔偿款后没有给父亲和某甲一分钱,甚至连和某甲的低保也不拿给他,和某甲与鲍某的生活只能维持起当地最低的基本标准。和某甲的妻子董某回来后和某乙便要将其母亲董某也接回去一同照顾,但是三个老人一同生活在一个院子难免尴尬,容易产生矛盾,且和某甲也不同意这样做,于是他们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
2017年10月24日,在乡综治办、村委会的参加下,乡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由乡调委会主任担任主调解员,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几方当事人都说出了心声,和某甲说董某在很多年前丢下自己年幼的孩子和几个尚未成年的女儿,就不告而别,没有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和某乙认为董某是自己的母亲,既然回来了就要赡养她,要把董某接回家将三个老人一同照顾。和某甲不阻挡儿子和某乙对董某进行赡养,甚至同意和某乙可以跟董某一同居住,但是要和某甲、鲍某、董某一同生活在一个院子,表示不同意。
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表述,调解员表示,建议和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明确各自法律关系。至于和某乙要赡养母亲董某,是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予以支持。
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各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存在过错,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提出,基于和某甲与董某感情破裂,不适合再在一起生活,但又不阻止儿子和某乙对其母亲的赡养,可以采取和某乙搬出去单独和董某居住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同时和某乙需对和某甲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员对和某甲、董某、鲍某进行了教育批评,细致、耐心的对其宣讲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其各自到相关部门明确法律关系,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方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后,情绪缓和了很多,表示愿意进一步沟通协商。调解员抓住时机,针对和某甲的低保费以及和某乙如何赡养和某甲的问题再进行了调解,双方换位思考、互助互谅,最终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乡调委会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和某甲与和某乙父子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和某乙与其母亲董某搬到新地点共同生活。
2.和某乙每月定时给和某甲送去50斤大米。
3.和某乙将和某甲每月享受的低保费拿给和某甲。
4.如果和某甲生病,和某乙无条件承担医药费并实施照顾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激化矛盾,致使老人晚年无法得到应有的赡养,不利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同时也看出边远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婚姻家庭没有法制观念。因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而后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子女、老人抚养赡养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儿子要赡养母亲,与其同住,而父亲在未办理离婚手续就与他人同居多年,无法再次接受与某生活在一起,而产生矛盾纠纷。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各方陈诉的同时,找准各方争议点,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通过情、理、法的深入沟通,使其双方达成一致。实现了在个案调解中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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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和某甲与和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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