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假释的考验期和考察的内容。
答:对于假释犯的考验,《刑法》第83条、第84条和第85条作了如下规定:10(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年。假释考(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撤销假②按照监督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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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和考察的内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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