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开展以理念为先导,缺失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法律制度的革新只会片面性的流于表面。基于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12至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必须与刑事法治理念相契合,同时,刑事法治理念并非是一个空中楼阁的空泛概念,具体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人权保障、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很大程度上,刑事政策观的确立也会牵引刑法理论的嬗变: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因此,实现刑事法治的前提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必须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的未成年情节犯
刑事政策对我国刑法中确立未成年情节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宽大与严惩相结合的政策思想也是“宽严相济精神”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直接体现。具体而言,将严重危害社会、具有可罚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且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轻的法定刑,将轻微社会危害性行为非犯罪化。12至14周岁情节犯的特点之一便是刑法规范中“情节恶劣”内涵的开放性与模糊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或许并非立法者被动选择的后果。恰恰相反,正是基于目前我国少年司法保护正处于起步阶段,立法者有意为之,积极主动地选择并利用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加大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评判的裁量权,以实现“轻轻重重”保护与预防双重立法目标。
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恶劣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除改造功能之外,更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对犯罪人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达到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慑、教育作用,鼓励社会成员同犯罪作斗争,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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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刑事法治理念相契合 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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