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秋意深浓的八月,天气依然骄阳似火,北京市大兴区服务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搬迁腾退工作如期而至。丁某一家的院落就在此范围内。丁某与丈夫宋某共育有一儿一女,分别是儿子宋某海和女儿宋某英。宋某海在年轻时因触犯法律被判入狱,在监狱服刑近20年。宋某英在宋某海入狱期间成婚,但考虑到父母赡养问题,婚后宋某英夫妻二人一直在娘家家中居住。在此期间,丁某的丈夫宋某过世,丁某因身患疾病且日渐衰老更需要宋某英夫妇对其进行照料。共同生活期间,因老房年久失修,宋某英夫妻二人出资将老房进行翻建,还在院落内新建了房屋进行居住使用。2013年,宋某海服刑期满释放,回到家中与丁某及宋某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起。
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搬迁腾退工作启动以来,在工作人员耐心面向群众对搬迁政策进行宣传解答下,丁某及宋某海、宋某英三人作为被搬迁人均同意了搬迁安置方案,共同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三人共获得489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就在三人要选择回迁安置房签订搬迁安置补充协议的前夕,宋某海对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如何分配提出了个人意见,不同意三人已经达成的对家庭获得的全部搬迁补偿财产进行平均分配的方案,要求在前期方案的基础上,将母亲丁某个人所获得的包括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在内的全部搬迁补偿财产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否则拒绝签订搬迁安置补充协议。见此情况,丁某和宋某英商议决定申请调解,最终通过电话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随即受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过程】。
经调查,调解员初步掌握丁某一家的家庭关系、搬迁补偿的具体情况,总结丁某一家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如下:一是宋某海认为,在自己服刑期间,妹妹宋某英夫妇并未对丁某两位老人尽心照顾,导致父亲过世时死不瞑目,且父亲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农村情理讲养儿防老,为解决母亲丁某在搬迁后的赡养问题,丁某所获得的全部搬迁补偿的一半理应归其所有。二是宋某英夫妻二人认为,宋某海在监狱服刑期间,他们夫妻二人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家中的房屋也是由他们夫妻二人出资建设,宋某海未做出任何贡献。现在能够同意与丁某、宋某海对家庭中获得的全部搬迁补偿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已经是很大的让步。宋某英夫妻二人主张对于丁某个人获得的搬迁补偿财产,应归丁某个人所有,其他人无权获得。三是丁某认为,对于自己来讲手心手背都是肉,而且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也需要儿女对自己进行照顾,考虑到自己愿意跟女儿一起生活,如果同意把搬迁补偿给儿子一半,那就有可能得罪了女儿,如果不同意,又怕得罪了儿子,所以财产给谁难于抉择。
情况清晰后,调解员开展了讨论分析:
第一、对丁某依法应获得搬迁补偿作出肯定。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所以丁某是房屋共有人。《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丁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在丁某与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妻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丁某获得整个院落三分之一的搬迁补偿财产,且财产归本人所有并无不妥。
第二、宋某英夫妇二人出资翻建院落、新建房屋,宋某海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宋某英夫妇二人对丁某夫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三、宋某海主张要求获得丁某搬迁补偿财产一半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宋某海虽可以认定为拥有整个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具其拥有对父亲遗产进行继承的权利,但结合其个人情况及为家庭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宋某海依法获得的搬迁补偿财产很有可能小于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所得。同时,丁某尚未过世,宋某海无权对属于丁某的财产如何处置提出主张。
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农村的公序良俗,结合丁某家实际情况,对丁某一家人进行疏导劝解,并组织开展了五次调解。第一次调解针对宋某海的主张进行展开。宋某海坚持自己的诉求,工作人员向宋某海讲述了法律规定。丁某及宋某英夫妇坚持不接受宋某海的过分要求,第一次调解后各方未达成一致。
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请来村干部及村内德高望重的村民共同开展调解,分别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丁某一家人进行劝导。调解中,宋某海作出了让步,但又有了新的诉求,表示丁某获得的搬迁补偿财产的一半中,回迁安置房面积指标必须归宋某海所有,可以放弃对搬迁补偿款的主张。对于宋某海的新诉求,宋某英夫妇二人则表示不接受,最大的限度就是对全部搬迁补偿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同时也表示尊重丁某对如何处置其个人搬迁补偿财产的选择,她们夫妻二人不进行干预,但如调解无果,就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次调解主要针对丁某个人进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的规定,告知丁某不要心存顾虑,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受到法律保护。其次,丁某所获得的搬迁补偿是其应该获得的财产,她自己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最后,建议丁某将获得的搬迁补偿归其个人所有,这样既减少了家庭矛盾,也为其以后养老提供了保障。最终,丁某摒弃顾虑作出决定,主张其获得的搬迁补偿财产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第四次调解针对宋某海个人开展。调解员告知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可能存在的败诉、经济损失等风险。宋某海最终表示,放弃索要丁某搬迁补偿财产的主张,但丁某的财产必须归丁某个人所有。
第五次调解主要围绕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妇在达成一致后,获得的搬迁补偿财产如何进行细化展开。调解员考虑到在丁某一家获得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指标进行平均分割可能会增大损失的情况,请来拆迁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丁某一家如何更好的减少损失提出建议,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丁某一家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
【调解结果】。
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妇最终自愿达成协议:
1、丁某在自己获得的163余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中,选购一套约125平方米三居室回迁安置房归其所有,剩余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由宋某海与宋某英平分,满足宋某海、宋某英各选购两套约90平方米二居室回迁安置房条件,宋某海、宋某英各自选购的回迁安置房归各自所有。
2、在选购完全部回迁安置房后,剩余搬迁补偿款由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三人平均分配。
3、尊重丁某的要求,由宋某英夫妇负责其搬迁后的赡养事宜。同时,按照丁某的表述,在回迁安置房达到居住条件时,由其自己决定自己所有的房屋由谁来居住使用,进而保证了丁某有房可住,有钱看病。
【案例点评】。
在国家重点工程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搬迁腾退工作中,共涉及搬迁腾退7个村庄,共有1600余处住宅院落,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类型、数量方面的增多可谓前所未有。本案中,工作人员依靠特色调解室总结创新的调解方法,即:晓之以情暖人心;公平合理稳人心;优质服务得人心;真抓实干有主意;调解结果都满意的“三心二意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同时运用法理与情理劝解当事人,从而高效、准确的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北京市大兴区丁某、宋某英与宋某海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