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金某英在x公司工作21年零三个月,2019年1月15日,x公司因工厂动迁无生产需要解除了与金某英的劳动关系。
x公司述称在2009年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金某英提交证件办理园区社保缴纳,但金某英不愿参保。x公司提交了相应通知,通知要求金某英提交相关资料以办理园区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金某英在此通知上写了“我不买”后并签名确认。金某英对此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诉称园区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
金某英提交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载明:金某英在2012年办理了失地农民置换15年城保手续,目前缴费年限15年。根据吴中区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有关政策,金某英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其中置换城保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满5年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目前城保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至于每月领取的退休金额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相关政策计发得出,目前该部分信息不存在。
金某英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在该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金某英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缴纳园区社保;因金某英不在园区办理退休,无法核算其养老待遇的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14日裁决对金某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金某英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金某英述称因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为止损于2012年缴纳了失地农民补贴保险,自负费用5万元,目前其在50至55岁期间不能领取退休待遇,其损失至少包括该期间不能领取的待遇及自负的费用5万元,且55岁可以领取的失地农民退休待遇也远低于正常职工缴纳社保可享受的退休待遇。x公司述称如果缴纳社保,金某英就需停止原来失地农民农保,金某英基于考量拒绝了缴纳社保,根据吴中区失地农民政策,她只要交5万元就可以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她没有什么损失?
一审法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x公司为金某英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其未缴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赔偿情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对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等征缴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故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义务再进行缴纳。金某英在x公司工作二十余载,x公司自2004年2月1日起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某英现已达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金某英虽根据地方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政策缴纳了相应保险,但其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相应损失,且其根据地方政策享有的失地农民保险待遇也不同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负担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自2004年2月1日起至金某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2月14日期间不满十五年,x公司应按金某英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经核算为101675元(8735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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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支付[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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