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广,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原则,而在下面几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主要有:
(一)运输中物品。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本身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无所地法可以适用。因此,目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人的财产。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有关的属人法;不动产普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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