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状态,劳动法学者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定义有多种观点:姜颖认为其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合同双方原因或其他事由导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制度;秦国荣认为劳动合同主体可依照法定或约定事由确定双方暂时均不履行合同,但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仅暂停彼此权利义务的履行状态。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并不简单的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中止。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之债要求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等性,即合同一方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之时,对方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可以此中止履行与之相对义务。但劳动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以履行的持续性与相对稳定性为主要特征,构成劳动者家庭经济基础的根本。
劳动合同中止的重要作用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的正常存续,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双方约定或法定的原因使劳动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中止合同主权利义务履行而劳动关系保留,待劳动合同中止结束后各方恢复合同履行的制度。在义务履行方面,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此期间,劳动者虽不予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但企业应适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时期的最低生活补贴、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合同义务。原因在于劳动合同中止有力地保证劳动关系稳定,此种稳定状态使用人单位节省了寻找人力资源的成本,稳定企业的经营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因劳动者在此期间也成为受益者,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使其不必遭受经济状态不稳定的现实风险,故劳动合同中止期间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工资薪金的支付压力,而非一味地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可抗力之风险为应有之义。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谈劳动合同中制制度[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