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曾一度以传统的心肺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这种机械的认定方法上演了一出出家人为了获得工伤保险费用在48小时内停止救助患者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拖过48小时坚持救助患者的人性闹剧。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在当时的认知、当时的医疗水平下作出的,也许在当时适用,但将其放在现在,已然将道德与法律完全割裂,将人性置金钱的烈日下拷问,由此上演了一出出人性闹剧。只有将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才能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统一,才能让亲人安心全力救治患者而无后顾之忧,才能使《工伤保险条例》实现真正的价值。
因此,无论从立法本意,亦或人伦道德,脑死亡都比心肺死亡更适合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是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出现的死亡标准,诚然它曾经在死亡认定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现在已出现了新标准即脑死亡标准,此时若机械僵化的适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会背离立法本意,更会使道德与法律割裂,出现人性悖论。立法者立法不会穷尽所有情况,随着时代的变化,新生事物的产生,社会总会出现新的“折皱”,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非机械的适用,而应遵循立法本意,结合公平正义,将“折皱”熨平。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的同时兼顾人伦道德,使已遭受灾难沉重打击的家庭免受第二次痛苦,真正感受到阳光司法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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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死亡标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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