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xxx区xxx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xxx区宣教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xxxxx大道三街4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xxx,金额:50万。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本园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
(2)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90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7个班,25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2.5—6周岁的健康幼儿,提供小、中、大、大大班全日制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5名,监事3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科学研究活动,保证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副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1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1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教职人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董事长xxx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八百万人民币,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教职人员聘任、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教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情况。福利待遇:暑假、寒假补贴基本生活费每月300元(工作满一年以上才享受该待遇)。领取该待遇在第二学期的第一、第二个月领取。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一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x年8月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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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4篇[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
第四条幼儿园园址:xx街xx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xx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幼儿管理。
第五十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
第四条幼儿园园址:xx街xx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xx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幼儿管理。
第五十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xx县xx镇开智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县xx镇国道路32号。(邮编xxxx,电话:xxxxxxxxx,网址: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英。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3—6周岁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保教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名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办公室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业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xx县xx镇开智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县xx镇国道路32号。(邮编xxxx,电话:xxxxxxxxx,网址: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英。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3—6周岁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保教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名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办公室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业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同江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教体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教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30___万元。出资人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15_个班共400人。
(六) 招生区域: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湾小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焕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20xx年 9月 1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同江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西海岸新区教体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教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30___万元。出资人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15_个班共400人。
(六) 招生区域:西海岸新区维多利亚湾小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焕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山东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20xx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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