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xx县xx镇开智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县xx镇国道路32号。(邮编xxxx,电话:xxxxxxxxx,网址: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英。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3—6周岁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保教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名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办公室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业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xx县xx镇开智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县xx镇国道路32号。(邮编xxxx,电话:xxxxxxxxx,网址: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英。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3—6周岁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保教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名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办公室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业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