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无证、超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化工企业试生产超期仍从事试生产活动的。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4.未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的。
7.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8.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5.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就投入试生产的。
6.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7.涉及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8.“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系统不完善的。
9.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
10.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装置区内未拆除的。
1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装置区内未拆除或搬迁,且未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在20xx年底前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13.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学历未达到高中及以上的;2020年5月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人员学历不符合三年整治行动要求的。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5.化工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或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
16.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作业票未审批、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gb30871-2014标准的。
17.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每3年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
19.擅自改变工艺,从事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擅自使用精馏装置进行危废(高沸物)分离处置的`。
20.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未查验运输公司、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
21.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三、时间安排
“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22年1月底结束,共分工作部署、企业自查、监督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其中监督检查贯穿“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全过程。
(一)工作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
迅速对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实施。
(二)企业自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对于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未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立即停产,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开展隐患治理。12月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将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21日至2022年1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或行业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情节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整理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台账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建立“打非治违”企业黑名单,注重跟踪督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及《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表》(见附件),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打非治违”标准,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跟踪督办,务求实效。对于在“打非治违”行动中,对企业存在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经济、行政处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的,要立案审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建立“打非治违”台账和黑名单,注重及时跟踪督办,重点整治。
(三)夯实基础,力求长效。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把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与专项整治攻坚战、小化工摸排,化工企业分类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着力使各危化企业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无证、超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化工企业试生产超期仍从事试生产活动的。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4.未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的。
7.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8.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5.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就投入试生产的。
6.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7.涉及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8.“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系统不完善的。
9.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
10.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装置区内未拆除的。
1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在装置区内未拆除或搬迁,且未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在20xx年底前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13.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学历未达到高中及以上的;2020年5月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人员学历不符合三年整治行动要求的。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5.化工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或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
16.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作业票未审批、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gb30871-2014标准的。
17.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每3年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
19.擅自改变工艺,从事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擅自使用精馏装置进行危废(高沸物)分离处置的`。
20.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未查验运输公司、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
21.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三、时间安排
“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22年1月底结束,共分工作部署、企业自查、监督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其中监督检查贯穿“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全过程。
(一)工作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
迅速对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实施。
(二)企业自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对于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未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立即停产,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开展隐患治理。12月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将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21日至2022年1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或行业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情节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整理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台账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建立“打非治违”企业黑名单,注重跟踪督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及《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表》(见附件),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打非治违”标准,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跟踪督办,务求实效。对于在“打非治违”行动中,对企业存在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经济、行政处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的,要立案审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建立“打非治违”台账和黑名单,注重及时跟踪督办,重点整治。
(三)夯实基础,力求长效。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把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与专项整治攻坚战、小化工摸排,化工企业分类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着力使各危化企业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