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或部分共有人作为出卖人暨其他共有人的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的,全体共有人均应为合同当事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的,因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与他人无关,其他共有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人相关,应将其他共有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的,因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与他人无关,其他共有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人相关,应将其他共有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