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领取结婚证,后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登记,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固镇县民政局、第三人王某某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
经审理查明,因郑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郑某某办理了虚假身份证并持该虚假身份证于2008年1月25日与王某某到固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固镇县民政局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持证人为郑某某和王某某”的《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作为该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郑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到被告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证件时,因条件所限未配备识别系统,只进行形式审查,未能发现领证人郑某某的真实身份情况,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结婚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郑某某要求撤销固镇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原告违反了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费判令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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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因郑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郑某某办理了虚假身份证并持该虚假身份证于2008年1月25日与王某某到固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固镇县民政局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持证人为郑某某和王某某”的《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作为该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郑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到被告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证件时,因条件所限未配备识别系统,只进行形式审查,未能发现领证人郑某某的真实身份情况,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结婚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郑某某要求撤销固镇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原告违反了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费判令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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