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制定了《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该制度诞生的出发点和使命就是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具有“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抗拒、妨碍执行”、违反“限高令”违反“限制消费另”等等失信和不利于执行的行为人均会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期限是二年;极端情况下可能长达三年。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基本失去银行贷款以及信用业务的机会,“限消令”和“限高令”也是威力巨大,几乎让想做点什么的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及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寸步难行?
这项制度在越是透明和诚信的环境里,杀伤力越大。尤其是现在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的飞速发展,失信和不诚信者,生存空间越窄。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称“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执行工作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具有划时代意义。
该制度对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是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裁定或者决定不予执行等;个别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有条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就是说,该项制度严格服务于法院执行工作,并有效促进法院执行。
既然,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实践中,就有被申请执行人商请申请法院删除失信人信息。对此,法院审查同意的,是可以删除像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在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误解:删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就免除了。这是严重误解:只要不是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下的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者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被申请执行的执行义务不会随着失信人信息的删除而免除履行义务。
从根本上讲,法院之所以同意申请人的删除失信人信息申请,本质上还是创造条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真可谓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所有抱着逃避责任的侥幸,最终都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被执行人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标本兼治的根本办法。
在实践中,遇到的个别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有条件被删除失信人信息的个例,还 是很为他们担心的。因为,其中不少人自以为万事大吉了!问题就是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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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抗拒、妨碍执行”、违反“限高令”违反“限制消费另”等等失信和不利于执行的行为人均会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期限是二年;极端情况下可能长达三年。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基本失去银行贷款以及信用业务的机会,“限消令”和“限高令”也是威力巨大,几乎让想做点什么的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及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寸步难行?
这项制度在越是透明和诚信的环境里,杀伤力越大。尤其是现在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的飞速发展,失信和不诚信者,生存空间越窄。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称“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执行工作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具有划时代意义。
该制度对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是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裁定或者决定不予执行等;个别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有条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就是说,该项制度严格服务于法院执行工作,并有效促进法院执行。
既然,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实践中,就有被申请执行人商请申请法院删除失信人信息。对此,法院审查同意的,是可以删除像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在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误解:删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就免除了。这是严重误解:只要不是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下的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者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被申请执行的执行义务不会随着失信人信息的删除而免除履行义务。
从根本上讲,法院之所以同意申请人的删除失信人信息申请,本质上还是创造条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真可谓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所有抱着逃避责任的侥幸,最终都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被执行人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标本兼治的根本办法。
在实践中,遇到的个别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有条件被删除失信人信息的个例,还 是很为他们担心的。因为,其中不少人自以为万事大吉了!问题就是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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