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发才出要约,要约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情况,公司a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合同要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在本例中,a公司发出的是实盘,但是b公司的接受并不是有效接受。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改变了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在原发盘中,规定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由于装船日期是实质性条件,这一改变应视为重大变更或实质性的变更。所谓“立即装船” 或“即期装船” 或尽速装船按贸易惯例,一般理解为在订立合同后两周至四周内装船。
因此用“立即装船”代替“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是对原发盘条件的重大变更,由于装船日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或称为实质性条件)之一,即使发盘人对b公司的复电没有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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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情况,公司a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合同要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在本例中,a公司发出的是实盘,但是b公司的接受并不是有效接受。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改变了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在原发盘中,规定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由于装船日期是实质性条件,这一改变应视为重大变更或实质性的变更。所谓“立即装船” 或“即期装船” 或尽速装船按贸易惯例,一般理解为在订立合同后两周至四周内装船。
因此用“立即装船”代替“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是对原发盘条件的重大变更,由于装船日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或称为实质性条件)之一,即使发盘人对b公司的复电没有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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