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1)①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2分)。
②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来审理此案。
(2)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5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3日内受理’,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②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结案。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15日(2分)。
③仲裁决定作出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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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2分)。
②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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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5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3日内受理’,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②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结案。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15日(2分)。
③仲裁决定作出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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