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当事人汪某某之女小汪(15岁)与刘某某之子小刘(15岁)在读书期间恋爱并非婚生育一子,后小汪到小刘家居住,共同抚育小孩。2017年初,再怀身孕的小汪与小刘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小刘气极外出并与家庭断绝联系,后小汪也负气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20日,小汪在医院产下一女婴,汪某某找人通知刘某某,要求其儿子小刘支付小汪的住院费用4000元,并承担抚养费,刘某某以不知儿子去向,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随后汪某某为小汪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出生仅几天的女婴抱到刘某某家中然后离去。刘某某既要照看2岁的孙子,又要照顾家中年迈的老母亲,再看着失去母乳喂养的女婴饥饿大哭,急得团团转,气恼之下遂召集亲属朋友多人到汪某某家理论,双方为女婴的生育及抚养费用发生激烈争吵、互相推诿,导致女婴的喂养及生存状况无人顾及,极易导致出现婴儿饿死的严重后果。2017年7月27日,汪某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街道调委会高度重视,因纠纷的权利受保护人是刚出生才7天的弱小婴儿,其生活费抚养费问题事关其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必须紧急妥善加以解决,遂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调解员迅速介入纠纷。
因系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抚养纠纷,调解员经商议确立了以“亲情化解疏导”“普法宣讲攻心”“法律案例警醒”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和原则,一方面通过法院、网络和其它调解组织收集涉及抚养、遗弃等类型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研判,另一方面对纠纷双方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走访摸底。
经查,刘某某的儿子小刘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其姐刘某经济状况较好且愿意出面参与协调。女婴的母亲小汪产后出院在家休养,该女婴系小刘与小汪的第二个非婚生子女。本案双方争议内容的实质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抚养费该谁承担?因子女下落不明或经济困难时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调解员按照程序告知双方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在双方明确同意调解且未申请调解员回避的前提下,正式展开调解。
申请人汪某某认为女婴是刘家的骨肉,其生产住院等费用应当由刘家负责,刘某某故意纵容其儿子隐藏不见面,则抚养费就应由刘某某出。刘某某称刘家已抚养一个子女,现在这个女婴是小汪自己要生的,抚养应由汪家负责,而且自己生活困难已无能力再承担抚养费。双方就女婴到底该谁家抚养合适及每月多少抚养费各持己见、争执不休,调解被迫中断。
调解员遂分别给双方宣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款,并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严肃要求双方切实承担起抚养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给汪某某宣讲《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使其明确自己的女儿小汪对女婴也应当承担抚养义务,遗弃婴幼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涉嫌犯罪。针对双方争执应当由谁来抚养的问题,则建议双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抚养规定,讲解处于哺乳期的女婴随其母亲生活,提供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道理。
通过耐心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使双方对女婴暂由汪家抚养达成共识。随后双方又因抚养费给付额度和期限再次发生分歧:刘家认为每月最多只能给付500元,时间最长几个月。汪家要求每月至少1000元,且至少给付两年。调解员遂严肃地再次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为双方当事人展示和讲解分析了若干鲜活案例,讲解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遗弃罪的法律后果,要求纠纷双方应本着婴儿的实际生存需要及对方的实际给付能力合理协商确定抚养费额度,依法维护女婴生命健康权。通过以情说案、以案说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人道主义出发,从关爱儿孙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尽快解决当前女婴的抚养问题,同时对小刘小汪的非婚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批评,要求刘某某尽快查找儿子下落并直接承担抚养责任。对于刘某某现实的抚养费给付困难问题,调解员找到刘某某经济状况较好的姐姐刘某,通过亲情感化的方式,动员其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先行帮助支付每月抚养费,保证了抚养费用的可靠给付。通过调解员法、理、情的结合运用和耐心细致地思想动员工作,最终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调解结果】。
1、生育的女婴暂随汪某某及小汪生活抚养至一周岁,每月由刘某某及小刘给付抚养费1000元。
2、小汪生小孩住院费用由刘某某承担4000元。
3、子女抚养期间,由刘某某负责查找小刘。抚养期满关于女婴的抚养问题由小刘小汪再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抚养费支付由刘某某之姐刘某提供担保,负责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给汪某某。
【案例点评】。
本纠纷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难点在于其生父负气外出下落不明,纠纷双方家庭经济均比较困难,愿意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阻力及抚养费给付难度都较大,及时化解该纠纷,既是保障婴幼儿的健康生存权利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防止双方亲属因情绪失控激化而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职责要求。调解员注重运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常用的“亲情唤醒”法,主动寻找突破口,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让纠纷当事人及亲属明确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婴儿的生存大事,不容推诿拖延,并用亲情感化当事人的亲属来帮助落实抚养费给付困难问题。再通过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款的讲解和鲜活案例的展示,让当事人明确了自身对婴儿的抚养责任,从而最终促使协议达成。本案的调解过程,使现场旁听的几十名亲属及群众深受一次法治宣传教育,对正确理解婚姻法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规定,推进和睦友爱的婚姻家庭关系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导意义。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重庆市南川区汪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