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出入境(小区)的人采取隔离、测体温等措施,此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防止疫情扩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等措施。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事项中。具体规定包括如《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题二:在控制新冠病毒疫情蔓延过程中,造成了老百姓一定程度的生活不便,这在法律上有道理吗?
答: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在防控传染病扩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采取的如隔离、加强检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有的甚至会限制到个人的部分权利,但从行政机关保护包括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为出发点的宏观层面而言,却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不仅能让初发感染者得到即时的治疗,而且也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对我们老百姓而言,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测体温和接受检查等措施,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特殊时期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当然,这并不是对被隔离对象进行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从法理上看,实施隔离措施要求被隔离对象必须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出发,放弃个人部分人身自由权利,以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要理解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非常措施,以实现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局面。
问题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或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上述隔离、观察措施能够有效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就如今的全球疫情形势观察,中国政府防控措施力度之大、效果之佳无疑处于世界顶尖水平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者依法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在当前形势下,随着复工复产复学和恢复生活秩序的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期,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随着返程客流的增加和各地复工复产复学和恢复生活秩序的逐步推进,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关键期。“官和民”都要注意:一是注意依法防控,执行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39条等规定,坚决遏制疫情反弹扩散;二是注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行政强制法》第5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注意落实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21条、第25条等规定,把好国门,挡住疫情输入;四是注意摒弃麻痹、松懈、侥幸心理,深入查找防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五是注意“官和民”要同心同德,掌握必要的卫生和健康知识,依法科学防控。
问题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什么样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答:针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应当肯定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采取的强制隔离等各项行政强制措施,是切断传染病传播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卫生强制措施,其核心意义是控制或者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另一方面,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当等问题,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还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问题六:个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除应负担的责任外,享有哪些权利呢?
答:知情权、被救治权、不受歧视权、隔离期生活保障权、隔离报酬权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答:首先一个是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疫情当前,与其说真正弥漫在世界上空的是可怕的病毒感染源,倒不如说是在各种良莠不齐消息轰炸下人们内心的恐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是给全体战“疫”下勇士吃下的一颗“定心丸”;其次是被救治权,根据《染病防治法》第16条、52条的有关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最后还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41条中规定的,不受歧视权、隔离期生活保障权、隔离报酬权等。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答: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防止疫情扩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等措施。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事项中。具体规定包括如《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题二:在控制新冠病毒疫情蔓延过程中,造成了老百姓一定程度的生活不便,这在法律上有道理吗?
答: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在防控传染病扩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采取的如隔离、加强检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有的甚至会限制到个人的部分权利,但从行政机关保护包括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为出发点的宏观层面而言,却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不仅能让初发感染者得到即时的治疗,而且也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对我们老百姓而言,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测体温和接受检查等措施,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特殊时期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当然,这并不是对被隔离对象进行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从法理上看,实施隔离措施要求被隔离对象必须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出发,放弃个人部分人身自由权利,以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要理解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非常措施,以实现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局面。
问题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或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上述隔离、观察措施能够有效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就如今的全球疫情形势观察,中国政府防控措施力度之大、效果之佳无疑处于世界顶尖水平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轻者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者依法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在当前形势下,随着复工复产复学和恢复生活秩序的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期,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随着返程客流的增加和各地复工复产复学和恢复生活秩序的逐步推进,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关键期。“官和民”都要注意:一是注意依法防控,执行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39条等规定,坚决遏制疫情反弹扩散;二是注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行政强制法》第5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注意落实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21条、第25条等规定,把好国门,挡住疫情输入;四是注意摒弃麻痹、松懈、侥幸心理,深入查找防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五是注意“官和民”要同心同德,掌握必要的卫生和健康知识,依法科学防控。
问题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什么样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答:针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应当肯定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采取的强制隔离等各项行政强制措施,是切断传染病传播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卫生强制措施,其核心意义是控制或者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另一方面,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当等问题,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还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问题六:个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除应负担的责任外,享有哪些权利呢?
答:知情权、被救治权、不受歧视权、隔离期生活保障权、隔离报酬权等。
法律分析与法律依据:
答:首先一个是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疫情当前,与其说真正弥漫在世界上空的是可怕的病毒感染源,倒不如说是在各种良莠不齐消息轰炸下人们内心的恐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是给全体战“疫”下勇士吃下的一颗“定心丸”;其次是被救治权,根据《染病防治法》第16条、52条的有关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最后还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41条中规定的,不受歧视权、隔离期生活保障权、隔离报酬权等。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