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上述经济性裁员。按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文)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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