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漩涡中的歌》上映后,其中的歌曲很受群众欢迎,于就是某词作者与曲作者把影片中的所有歌曲录制成磁带出版发行,并获得大量报酬。制片厂得知后认为这些歌曲就是电影《漩涡中的歌》中插曲,而制片厂对该电影享有著作权,未经电影厂允许,词作者与曲作者擅自把其中歌曲录制成磁带发生,并私得报酬,侵犯了电影厂的著作权。而词作者与曲作者认为她们就是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试问影片的词作者与曲作者侵犯了电影厂的著作权不。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第二项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作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电影厂只对该部电影享有著作权,并不对插曲单独享有著作权,机时其中的插曲就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可以由词作者与曲作者单独享有,所以她们有权不经电影厂允许,将这些插曲制成磁带独立出版发行,并获得报酬,这并未侵犯电影厂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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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第二项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作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电影厂只对该部电影享有著作权,并不对插曲单独享有著作权,机时其中的插曲就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可以由词作者与曲作者单独享有,所以她们有权不经电影厂允许,将这些插曲制成磁带独立出版发行,并获得报酬,这并未侵犯电影厂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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