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索某(女)与西某(男)在2007年相识相恋,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旦某。西某因经商,需经常辗转于外地,无暇顾及索某与儿子旦某,加上夫妻两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间感情逐渐淡漠而出现问题,并且索某因西某常年在外经商,总是怀疑西某有外遇,才会不顾自己及儿子旦某。西某认为索某在家整天无所事事还疑神疑鬼。两人由于长期的性格不合及夫妻间缺乏必要的信任,经常吵架拌嘴甚至有时会动起手来。索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西某同意离婚,但也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有不同的意见。于是两人先后向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因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
2018年3月5日,索某向当雄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西某同意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调解本案。调解员经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婚后一起相处生活时间较少,缺乏彼此之间的信任,加上两人性格差异,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且双方离婚的意念非常坚定,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同时,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儿子旦某的抚养权问题及共同财产分割上,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于当天就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理由:索某认为儿子旦某年纪还小,如果离婚了,西某又时常东奔西跑,根本无法全心全意照顾好旦某,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索某只想分得当初的嫁妆,婚后两人存款及家里饲养的牲畜平均分割,车辆、房屋都归西某。西某认为儿子旦某虽然年纪小,但自己有能力抚养,索某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给旦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旦某由自己抚养最为合适,对于婚内共同财产,只同意给索某其嫁妆和牲畜外,存款机其他财产都归自己所有。双方各执己见,都不肯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于是调解员将两人分开分别从人之常情、婚姻家庭及儿子旦某的角度进行单独谈心疏导。建议双方站在彼此角度多为对方想想,虽然离婚了,但还是朋友,不能“结婚是情人离婚成仇人”,而且如果是这样对旦某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应进行合法合理地分割,希望双方都做出一些让步。对双方单独谈心后,当西某看见索某疲惫地踏进调解室时,西某内心有了一些动摇,调解员看到了西某的心理变化,立即趁热打铁,对西某进行了劝解,西某最终同意旦某由索某抚养,只是要求每一个季度要把旦某接回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索某同意西某的要求。经调解员反复调解,最终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索某与西某同时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旦某由索某抚养,西某应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3.除房产、车辆归西某所有,双方婚内其余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每季度末月的第四周,索某要将旦某送回西某父母家中生活,依次循环,直至旦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在西藏的农牧区,因一方在外经商或务工而导致婚姻出现危机甚至离婚的案件占到了婚姻家庭纠纷的50%以上。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很少有感情交流机会,容易淡化感情基础。同时,西藏的牧区仍有许多男女双方仓促结合,感情基础较差的婚姻家庭,牧区原先遗留的类似“走婚”的陋习,也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又一诱因。本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在本案中,村、乡两级调委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调解,但仍未能成功化解。通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调委会调解,加上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较高,善于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和心态变化,把情、理、法有机结合,环环相扣,从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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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女)与西某(男)在2007年相识相恋,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旦某。西某因经商,需经常辗转于外地,无暇顾及索某与儿子旦某,加上夫妻两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间感情逐渐淡漠而出现问题,并且索某因西某常年在外经商,总是怀疑西某有外遇,才会不顾自己及儿子旦某。西某认为索某在家整天无所事事还疑神疑鬼。两人由于长期的性格不合及夫妻间缺乏必要的信任,经常吵架拌嘴甚至有时会动起手来。索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西某同意离婚,但也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有不同的意见。于是两人先后向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因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
2018年3月5日,索某向当雄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西某同意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调解本案。调解员经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婚后一起相处生活时间较少,缺乏彼此之间的信任,加上两人性格差异,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且双方离婚的意念非常坚定,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同时,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儿子旦某的抚养权问题及共同财产分割上,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于当天就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理由:索某认为儿子旦某年纪还小,如果离婚了,西某又时常东奔西跑,根本无法全心全意照顾好旦某,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索某只想分得当初的嫁妆,婚后两人存款及家里饲养的牲畜平均分割,车辆、房屋都归西某。西某认为儿子旦某虽然年纪小,但自己有能力抚养,索某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给旦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旦某由自己抚养最为合适,对于婚内共同财产,只同意给索某其嫁妆和牲畜外,存款机其他财产都归自己所有。双方各执己见,都不肯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于是调解员将两人分开分别从人之常情、婚姻家庭及儿子旦某的角度进行单独谈心疏导。建议双方站在彼此角度多为对方想想,虽然离婚了,但还是朋友,不能“结婚是情人离婚成仇人”,而且如果是这样对旦某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应进行合法合理地分割,希望双方都做出一些让步。对双方单独谈心后,当西某看见索某疲惫地踏进调解室时,西某内心有了一些动摇,调解员看到了西某的心理变化,立即趁热打铁,对西某进行了劝解,西某最终同意旦某由索某抚养,只是要求每一个季度要把旦某接回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索某同意西某的要求。经调解员反复调解,最终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索某与西某同时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旦某由索某抚养,西某应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3.除房产、车辆归西某所有,双方婚内其余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每季度末月的第四周,索某要将旦某送回西某父母家中生活,依次循环,直至旦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在西藏的农牧区,因一方在外经商或务工而导致婚姻出现危机甚至离婚的案件占到了婚姻家庭纠纷的50%以上。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很少有感情交流机会,容易淡化感情基础。同时,西藏的牧区仍有许多男女双方仓促结合,感情基础较差的婚姻家庭,牧区原先遗留的类似“走婚”的陋习,也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又一诱因。本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在本案中,村、乡两级调委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调解,但仍未能成功化解。通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调委会调解,加上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较高,善于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和心态变化,把情、理、法有机结合,环环相扣,从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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