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梁某的工作岗位。某日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梁某由=调整至另一部门就任。梁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随后公司以梁某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梁某做出解除合同处理。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梁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两万五千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对梁某安排合理合法,员工的薪资待遇也未改变。即使该安排不合理,梁某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梁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梁某“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任何补偿金。
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梁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采购部,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因此该次调岗系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公司对梁某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梁某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梁某的行为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
法院认为公司对梁某安排合理合法,员工的薪资待遇也未改变。即使该安排不合理,梁某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梁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梁某“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任何补偿金。
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梁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采购部,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因此该次调岗系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公司对梁某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梁某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梁某的行为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