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隆德县某镇村民贾某与张某经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离婚,不满6岁的孩子由女方张某抚养,但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未做出判决。张某认为既然孩子由自己抚养,那前夫贾某就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于是去贾某家协商抚养费问题,前夫认为孩子已经判决给了前妻,就和自己没关系了,表示坚决不给抚养费。在此情况下,张某来到隆德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首先安抚张某情绪,然后多次走访村组干部和当事人邻里,了解当事人离婚原因以及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同时,积极联系其前夫贾某,贾某称已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拒绝出面调解。调解员了解到此种情况后多次与贾某沟通,贾某态度坚决,沟通未果。调解员和村委会人员经过研究决定带着孩子到贾某家中对其做进一步劝解工作,打算通过骨肉情感,用亲情感化贾某。另外事先做好贾某其他亲属的工作,积极争取他们帮助做贾某的工作。2018年6月4日,在贾某家中,调解员耐心地给贾某释法析理,并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双方多年的感情角度劝说,并告知贾某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贾某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得到了缓和。后调解员又多次上门调解劝说,2018年6月11日,在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探视问题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600元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日常开支。
2.男方有权探望孩子,在女方因务工无法照看孩子期间,男方可以将孩子接到家中照顾,此月男方给付的抚养费可以由600元减少至2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前调解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工作,为调解奠定了基础。接着,调解员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对案件的成功调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平时,主要是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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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隆德县某镇村民贾某与张某经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离婚,不满6岁的孩子由女方张某抚养,但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未做出判决。张某认为既然孩子由自己抚养,那前夫贾某就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于是去贾某家协商抚养费问题,前夫认为孩子已经判决给了前妻,就和自己没关系了,表示坚决不给抚养费。在此情况下,张某来到隆德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首先安抚张某情绪,然后多次走访村组干部和当事人邻里,了解当事人离婚原因以及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同时,积极联系其前夫贾某,贾某称已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拒绝出面调解。调解员了解到此种情况后多次与贾某沟通,贾某态度坚决,沟通未果。调解员和村委会人员经过研究决定带着孩子到贾某家中对其做进一步劝解工作,打算通过骨肉情感,用亲情感化贾某。另外事先做好贾某其他亲属的工作,积极争取他们帮助做贾某的工作。2018年6月4日,在贾某家中,调解员耐心地给贾某释法析理,并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双方多年的感情角度劝说,并告知贾某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贾某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得到了缓和。后调解员又多次上门调解劝说,2018年6月11日,在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探视问题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600元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日常开支。
2.男方有权探望孩子,在女方因务工无法照看孩子期间,男方可以将孩子接到家中照顾,此月男方给付的抚养费可以由600元减少至2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前调解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工作,为调解奠定了基础。接着,调解员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对案件的成功调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平时,主要是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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