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钢、王小钢与王力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与前妻生育了王力。前妻亡故后,王力之父与毛娴结婚,共同抚养王力。后来,王力之父又与毛娴生育了王大钢、王小钢。王小钢3岁时,因病成痴呆,生活不能自理。1986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当时王力25岁,王大钢13岁,王小钢5岁,王大钢、王小钢均由他们的母亲抚养。1993年,毛娴也去世。自此,王力搬出另住,王小钢由王大钢扶养,王力则分文不给。但是,王大钢因工作收入不高,无力负担王小钢的全部费用,便要求王力承担一部分费用,但王力坚持不给。双方争执不下,王大钢诉至法院,要求王力与其共同承担王小钢的扶养义务。经法院查明,王力有固定工作,经济状况良好。王力有无扶养王小钢的义务。
答:有。原《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应符合下列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弟、妹尚未成年而且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本案中,—王大钢是王小钢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在其父母双亡时,其应当承担扶养王小钢的义务。关键是,王力作为王小钢同父异母的兄弟,应否承担扶养王小钢的义务呢?原《婚姻法》第23条中所指的兄、姐、弟、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因此,王力作为未成年的王小钢的同父异母的兄长,也同样有扶养王小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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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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