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饭店协议一份。通年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至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子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