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套练习(非法学法学)。
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4月15日,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该车。
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关系。
答:(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以交。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0日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关系。《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本题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先并且已经转移占有,戊公司取得抵押权在后丁公司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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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套练习(非法学法学)。
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4月15日,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该车。
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关系。
答:(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以交。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0日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关系。《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本题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先并且已经转移占有,戊公司取得抵押权在后丁公司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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