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服刑人员不是劳动者。监狱服刑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特征。
第一,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并非受到监狱的雇佣,也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基于国家强制力产生的。主体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这一基本特性,双方也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服刑人员虽然依照《监狱法》第72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的规定,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些劳动报酬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该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务也不具有对价关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服刑人员不是劳动者。监狱服刑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特征。
第一,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并非受到监狱的雇佣,也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基于国家强制力产生的。主体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这一基本特性,双方也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服刑人员虽然依照《监狱法》第72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的规定,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些劳动报酬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该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务也不具有对价关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