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1日上午,杨某怀抱不满周岁的小儿、手拉四五岁蒙童走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杨某,32岁,无业,辖区居民,于半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女方,男方陈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但从4月份开始,陈某表示由于经济原因不再支付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只能支付1200元。因孩子都太小,且由杨某一人照顾,杨某无法外出工作,陈某支付的抚养费满足不了母子三人日常生活,于是杨某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解决面临的困境,要回原来定下的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听完杨某的诉说后立即联系了陈某,并约定见面时间。第二天上午,陈某如约来到调委会。陈某解释,杨某的陈述基本属实,但离婚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已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公司频临倒闭,也希望通过调委会的调解,暂时降低抚养费的金额,缓解眼下的困境。鉴于此种状况,调解员先让双方进行沟通,在达不成意见的情况下再进行劝解,但双方互不让步,经过调解员的努力说服,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一方无力支付,一方实际需要。面对僵局,杨某哭诉,在还没有离婚时,陈某的朋友刘某曾向陈某借款14万元,也向他多次索要,但刘某拒绝归还欠款。得知这一信息后,调解员当即调整调解方案,决定协助陈某追要债务,以便先行支付抚养费,确保杨某一家三口的生活不受影响。经过多方联系刘某和多次劝说沟通,讲明陈某的困境,刘某最终表示有能力偿还借款,但有一个顾虑,借款时,双方未离婚,现双方已离婚,还款时,需要双方签字确认收钱的收据并有人见证,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面对刘某这样的要求,调解员立即答应。调解员定好时间,约杨某、陈某、刘某到调委会,并联系社区法律顾问张某到场见证。在法律顾问的见证下,三方达成还款协议,刘某履行还款手续后,向调解员致谢离开。
钱的问题解决了,怎么分配,又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杨某主张14万属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割,然后再支付抚养费。而陈某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执行,钱归己所有,只支付抚养费,且按月支付。双方又是意见不合,且情绪越来越激动。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和法律顾问分别与双方再次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单独与陈某沟通,向他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定义这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某的主张合情合理。况且抚养孩子也是每一个做父母应尽的义务,鉴于你目前的这种情况,如果进行分割,与你也是杯水车薪,我们建议这笔钱不进行分割,直接用于两个孩子两年的抚养费,这样也可以缓解你每月出抚养费的压力。将来随着孩子长大,杨某外出工作,也会减轻母子三人的费用。听了调解员的建议后,陈某表示接受。另一方面,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杨某也同意退一步,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要回的14万借款,不进行分割,一次性交付杨某,全部用于支付孩子两年的抚养费,专款专用。
2、两年后根据陈某实际情况,双方再行协商抚养费金额问题。
3、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陈某现场将14万元现金交付杨某。
【案例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由开始索要抚养费转变为追要债务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调解员在面临矛盾变化时,及时调整调解思路。本案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问题,调解员把握双方思想的变化,引导双方认清楚现实,再以情释法,明晰法理,最后恰到好处的提出建议,使问题快速有效解决,极大的提高了调解效果。同时,社区法律顾问的参与,为纠纷的调处化解,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加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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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上午,杨某怀抱不满周岁的小儿、手拉四五岁蒙童走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杨某,32岁,无业,辖区居民,于半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女方,男方陈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但从4月份开始,陈某表示由于经济原因不再支付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只能支付1200元。因孩子都太小,且由杨某一人照顾,杨某无法外出工作,陈某支付的抚养费满足不了母子三人日常生活,于是杨某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解决面临的困境,要回原来定下的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听完杨某的诉说后立即联系了陈某,并约定见面时间。第二天上午,陈某如约来到调委会。陈某解释,杨某的陈述基本属实,但离婚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已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公司频临倒闭,也希望通过调委会的调解,暂时降低抚养费的金额,缓解眼下的困境。鉴于此种状况,调解员先让双方进行沟通,在达不成意见的情况下再进行劝解,但双方互不让步,经过调解员的努力说服,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一方无力支付,一方实际需要。面对僵局,杨某哭诉,在还没有离婚时,陈某的朋友刘某曾向陈某借款14万元,也向他多次索要,但刘某拒绝归还欠款。得知这一信息后,调解员当即调整调解方案,决定协助陈某追要债务,以便先行支付抚养费,确保杨某一家三口的生活不受影响。经过多方联系刘某和多次劝说沟通,讲明陈某的困境,刘某最终表示有能力偿还借款,但有一个顾虑,借款时,双方未离婚,现双方已离婚,还款时,需要双方签字确认收钱的收据并有人见证,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面对刘某这样的要求,调解员立即答应。调解员定好时间,约杨某、陈某、刘某到调委会,并联系社区法律顾问张某到场见证。在法律顾问的见证下,三方达成还款协议,刘某履行还款手续后,向调解员致谢离开。
钱的问题解决了,怎么分配,又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杨某主张14万属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割,然后再支付抚养费。而陈某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执行,钱归己所有,只支付抚养费,且按月支付。双方又是意见不合,且情绪越来越激动。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和法律顾问分别与双方再次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单独与陈某沟通,向他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定义这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某的主张合情合理。况且抚养孩子也是每一个做父母应尽的义务,鉴于你目前的这种情况,如果进行分割,与你也是杯水车薪,我们建议这笔钱不进行分割,直接用于两个孩子两年的抚养费,这样也可以缓解你每月出抚养费的压力。将来随着孩子长大,杨某外出工作,也会减轻母子三人的费用。听了调解员的建议后,陈某表示接受。另一方面,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杨某也同意退一步,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要回的14万借款,不进行分割,一次性交付杨某,全部用于支付孩子两年的抚养费,专款专用。
2、两年后根据陈某实际情况,双方再行协商抚养费金额问题。
3、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陈某现场将14万元现金交付杨某。
【案例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由开始索要抚养费转变为追要债务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调解员在面临矛盾变化时,及时调整调解思路。本案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问题,调解员把握双方思想的变化,引导双方认清楚现实,再以情释法,明晰法理,最后恰到好处的提出建议,使问题快速有效解决,极大的提高了调解效果。同时,社区法律顾问的参与,为纠纷的调处化解,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加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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