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就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得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得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得原因所引起得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得原因造成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各国保险法律实务中,通常都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得损害之间得因果关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规定:“根据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虽然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类似得规定,但就是在实践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就是如何认定致损得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得论证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就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得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就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得各种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就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最重要得原因作为近因。第三种方法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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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就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得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得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得原因所引起得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得原因造成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各国保险法律实务中,通常都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得损害之间得因果关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规定:“根据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虽然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类似得规定,但就是在实践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就是如何认定致损得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得论证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就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得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就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得各种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就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最重要得原因作为近因。第三种方法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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