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邱某某父母于1997年9月16日登记结婚,邱某某于2001年1月22日出生。由于父亲邱某与母亲罗某某感情不和,邱某于2006年1月离家出走。邱某自离家后,故意隐匿行踪并断绝任何与母子俩的联系方式,期间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十余年来,邱某某依靠母亲在社区照顾老年人所得的微薄收入维持母子二人的生活。2016年邱某某进入高中学习,各项支出随之增加,当年5月母亲罗某某又突发脑梗入院治疗,后导致半身不遂。因罗某某生病前无稳定工作,重病后又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本经济状况不好的生活使母子两人彻底陷入了困境,虽有居委会的帮助但也只是杯水车薪。无奈罗某某想到让离家多年的丈夫承担部分责任,在出院后寻到邱某父母的住处希望能告知丈夫的行踪,但其公婆也说无能为力,罗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联系丈夫都没有得到任何回音,走投无路的罗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在街道志愿者的帮助下坐着轮椅来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丈夫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因邱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罗某某行动不便,且与丈夫并未离婚,来中心申请时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先安排律师提供上门服务。3月24日中心工作人员与上海市恒建律师事务所张雯律师前往罗某某住处了解相关情况。母子两人居住的系邱某某爷爷承租的公租房,目睹母子二人困窘的生活环境,听着罗某某断断续续地述说她的家庭情况,中心工作人员和律师又走访了母子两人居住的居委会,向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罗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居委会接待人员介绍的情况与罗某某说法基本一致,并证实邱某已离家多年。中心工作人员返回后将情况如实上报,鉴于罗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排张雯律师为该案的承办律师,考虑到诉求涉及夫妻感情和父子亲情,援助律师决定尽可能与孩子的父亲邱某取得联系,规劝他尽快主动承担义务。随后援助律师开始不间断地联系孩子的爷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也与孩子的伯母保持联系,可惜仍无法联系到邱某本人。2017年4月14日,当获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可能居住在松江区,援助律师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松江某别墅区,希望通过孩子的祖父母规劝其儿子主动出来解决问题,毕竟诉讼对孩子心灵伤害很大。赶到别墅区,获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已回新疆,又找到了别墅区内的居委会,经过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沟通,工作人员答应通过微信与爷爷奶奶联系,代为转达罗某某母子的近况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家庭纠纷的处理建议。可惜虽经努力,孩子的爷爷奶奶最终向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不愿意参与孩子事情。
穷尽一切方法都无法使邱某主动出来后,援助律师于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诉状,要求邱某支付儿子邱某某抚养费。同时根据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费减免,并顺利取得了法院的许可。6月初,法院经两次送达都未能找到邱某,案件送达进入公告程序。在邱某某母子焦急等待的公告期内,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家访的方式安慰精神状况不佳的母亲,解答其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劳动纠纷、社会救助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仍不放弃,努力通过各种途径联系邱某。开庭前两天,邱某得到已起诉的信息,托朋友打电话向援助律师了解情况,援助律师向邱某的朋友解释了相关法律,并请他代为转告案件将于9月11日开庭,并将上述情况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获知后以中心名义致电邱某的朋友,告知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希望通过他向邱某转达母子俩人的近况以及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邱某能主动现身与罗某某达成和解。然而,开庭当天邱某还是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邱某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抚养费二千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因此该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该案在举证上有一定困难。
案件受理之初,援助律师从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父子感情的角度考虑,试图通过从中斡旋解决问题,但由于被告离家多年并断绝了所有联系途径,即使是在妻子生重病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夫妻之间乃至父子之间已完全成为陌路人,毫无亲情可言。援助律师在穷尽所有庭外解决的方法无果后才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时被告虽然通过亲属获知这一信息,但仍然拒绝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明案情,调解结案根本不可能。罗某某的病系脑部疾病,很多关于夫妻两人的情况她已无力详细说明,关于儿子邱某某这么多年的学习费用及其他支出也仅凭回忆,相关证据也无从查找。根据罗某某所述,被告邱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因为被告邱某拒绝出庭,加之罗某某因为夫妻感情的问题影响到其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也不和睦,孩子的祖父母更不可能出庭为孙子作证,导致罗某某无法收集对孩子有利的证据,原告在举证上有相当的难度。援助律师想到居委会应该了解罗某某的家庭情况,就前往原告母子所在的居委会调查取证,最终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被告邱某具体离家时间,这也成为本案仅有的书面证据。
(二)案件判决结果的遗憾之处。
本案最终法庭判决被告邱某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抚养费二千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法庭认为原告无法证明邱某在离家后不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将抚养费支付的起算时间定为起诉之日。但我们认为原告既已主张了诉请的起算时间,虽然证据上存在瑕疵,但对于被告在已获知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具体开庭时间情况下,仍然拒不出庭,此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庭的藐视,也是被告怠于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应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形,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当提供反证证明自己在离家之后支付了抚养费,否则法院是可以判决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从被告离家之日起,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但法官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二千元的抚养费也是考虑到母子二人的实际困难,对原告母子两人也是做到了一定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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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邱某某父母于1997年9月16日登记结婚,邱某某于2001年1月22日出生。由于父亲邱某与母亲罗某某感情不和,邱某于2006年1月离家出走。邱某自离家后,故意隐匿行踪并断绝任何与母子俩的联系方式,期间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十余年来,邱某某依靠母亲在社区照顾老年人所得的微薄收入维持母子二人的生活。2016年邱某某进入高中学习,各项支出随之增加,当年5月母亲罗某某又突发脑梗入院治疗,后导致半身不遂。因罗某某生病前无稳定工作,重病后又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本经济状况不好的生活使母子两人彻底陷入了困境,虽有居委会的帮助但也只是杯水车薪。无奈罗某某想到让离家多年的丈夫承担部分责任,在出院后寻到邱某父母的住处希望能告知丈夫的行踪,但其公婆也说无能为力,罗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联系丈夫都没有得到任何回音,走投无路的罗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在街道志愿者的帮助下坐着轮椅来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丈夫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因邱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罗某某行动不便,且与丈夫并未离婚,来中心申请时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先安排律师提供上门服务。3月24日中心工作人员与上海市恒建律师事务所张雯律师前往罗某某住处了解相关情况。母子两人居住的系邱某某爷爷承租的公租房,目睹母子二人困窘的生活环境,听着罗某某断断续续地述说她的家庭情况,中心工作人员和律师又走访了母子两人居住的居委会,向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罗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居委会接待人员介绍的情况与罗某某说法基本一致,并证实邱某已离家多年。中心工作人员返回后将情况如实上报,鉴于罗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排张雯律师为该案的承办律师,考虑到诉求涉及夫妻感情和父子亲情,援助律师决定尽可能与孩子的父亲邱某取得联系,规劝他尽快主动承担义务。随后援助律师开始不间断地联系孩子的爷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也与孩子的伯母保持联系,可惜仍无法联系到邱某本人。2017年4月14日,当获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可能居住在松江区,援助律师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松江某别墅区,希望通过孩子的祖父母规劝其儿子主动出来解决问题,毕竟诉讼对孩子心灵伤害很大。赶到别墅区,获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已回新疆,又找到了别墅区内的居委会,经过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沟通,工作人员答应通过微信与爷爷奶奶联系,代为转达罗某某母子的近况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家庭纠纷的处理建议。可惜虽经努力,孩子的爷爷奶奶最终向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不愿意参与孩子事情。
穷尽一切方法都无法使邱某主动出来后,援助律师于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诉状,要求邱某支付儿子邱某某抚养费。同时根据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费减免,并顺利取得了法院的许可。6月初,法院经两次送达都未能找到邱某,案件送达进入公告程序。在邱某某母子焦急等待的公告期内,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家访的方式安慰精神状况不佳的母亲,解答其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劳动纠纷、社会救助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仍不放弃,努力通过各种途径联系邱某。开庭前两天,邱某得到已起诉的信息,托朋友打电话向援助律师了解情况,援助律师向邱某的朋友解释了相关法律,并请他代为转告案件将于9月11日开庭,并将上述情况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获知后以中心名义致电邱某的朋友,告知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希望通过他向邱某转达母子俩人的近况以及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邱某能主动现身与罗某某达成和解。然而,开庭当天邱某还是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邱某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抚养费二千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因此该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该案在举证上有一定困难。
案件受理之初,援助律师从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父子感情的角度考虑,试图通过从中斡旋解决问题,但由于被告离家多年并断绝了所有联系途径,即使是在妻子生重病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夫妻之间乃至父子之间已完全成为陌路人,毫无亲情可言。援助律师在穷尽所有庭外解决的方法无果后才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时被告虽然通过亲属获知这一信息,但仍然拒绝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明案情,调解结案根本不可能。罗某某的病系脑部疾病,很多关于夫妻两人的情况她已无力详细说明,关于儿子邱某某这么多年的学习费用及其他支出也仅凭回忆,相关证据也无从查找。根据罗某某所述,被告邱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因为被告邱某拒绝出庭,加之罗某某因为夫妻感情的问题影响到其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也不和睦,孩子的祖父母更不可能出庭为孙子作证,导致罗某某无法收集对孩子有利的证据,原告在举证上有相当的难度。援助律师想到居委会应该了解罗某某的家庭情况,就前往原告母子所在的居委会调查取证,最终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被告邱某具体离家时间,这也成为本案仅有的书面证据。
(二)案件判决结果的遗憾之处。
本案最终法庭判决被告邱某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抚养费二千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法庭认为原告无法证明邱某在离家后不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将抚养费支付的起算时间定为起诉之日。但我们认为原告既已主张了诉请的起算时间,虽然证据上存在瑕疵,但对于被告在已获知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具体开庭时间情况下,仍然拒不出庭,此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庭的藐视,也是被告怠于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应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形,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当提供反证证明自己在离家之后支付了抚养费,否则法院是可以判决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从被告离家之日起,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但法官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二千元的抚养费也是考虑到母子二人的实际困难,对原告母子两人也是做到了一定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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