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工智能时代对现行刑法理论冲击不可避免
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
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以atm机为例,atm机与真正意义上的业务人员相比,除了能完成一些简单的业务操作外,并不具有人脑的其他思维、辨别能力。就此而言,如果atm机出现了机械故障,我们最多只能说这类似于人的精神出了问题,而决不能将此理解为是人的认识或理解错误。此观点最主要解决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atm机等普通智能机器人被电脑赋予的识别功能获取钱财,则应构成诈骗类的犯罪,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而行为人如果利用普通智能机器人本身所具有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就相当于从精神病人处获取钱财,则应构成盗窃类犯罪。
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具体而言,其一,研发者故意设计并制造出专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弱智能机器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者明知该弱智能机器人只能被用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仍然使用,则可以认为,使用者也有利用该弱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也即应分别追究研发者和使用者利用弱智能机器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使用者误以为该弱智能机器人是实施合法行为的工具而使用,则使用者对该弱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害不具有故意,不能追究使用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根据使用者是否有预见到该弱智能机器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义务,将使用者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其二,研发者设计弱智能机器人时,仅具有让智能机器人实施合法行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使得弱智能机器人造成对社会或个人的严重损害,则应根据使用者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主观故意,追究使用者的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任。如果研发者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过失使得指导弱智能机器人实施行为的算法或编程存在缺陷,使用者明知这种缺陷的存在仍然故意利用弱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构成间接正犯,研发者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中也存在过失而使得弱智能机器人致损,应当分别追究研发者和使用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三,受制于技术发展的限制和难以预见的原因,出现了弱智能机器人致损的情况,研发者和使用者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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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
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以atm机为例,atm机与真正意义上的业务人员相比,除了能完成一些简单的业务操作外,并不具有人脑的其他思维、辨别能力。就此而言,如果atm机出现了机械故障,我们最多只能说这类似于人的精神出了问题,而决不能将此理解为是人的认识或理解错误。此观点最主要解决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atm机等普通智能机器人被电脑赋予的识别功能获取钱财,则应构成诈骗类的犯罪,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而行为人如果利用普通智能机器人本身所具有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就相当于从精神病人处获取钱财,则应构成盗窃类犯罪。
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具体而言,其一,研发者故意设计并制造出专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弱智能机器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者明知该弱智能机器人只能被用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仍然使用,则可以认为,使用者也有利用该弱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也即应分别追究研发者和使用者利用弱智能机器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使用者误以为该弱智能机器人是实施合法行为的工具而使用,则使用者对该弱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害不具有故意,不能追究使用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根据使用者是否有预见到该弱智能机器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义务,将使用者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其二,研发者设计弱智能机器人时,仅具有让智能机器人实施合法行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使得弱智能机器人造成对社会或个人的严重损害,则应根据使用者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主观故意,追究使用者的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任。如果研发者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过失使得指导弱智能机器人实施行为的算法或编程存在缺陷,使用者明知这种缺陷的存在仍然故意利用弱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构成间接正犯,研发者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中也存在过失而使得弱智能机器人致损,应当分别追究研发者和使用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三,受制于技术发展的限制和难以预见的原因,出现了弱智能机器人致损的情况,研发者和使用者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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