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方某于2012年去世,遗产为房屋一间半,总面积共计48平米。方某生前育有子女五人,其儿子张某乙过世。张某甲与赖某(张某乙的妻子)分别系方某儿子与儿媳,因其遗产归属发生争议。过程中,方某大女张某丙、二女张某丁、小儿张某戊自愿放弃遗产分割,因张某乙去世,赖某请求与张某甲平分遗产,但张某甲不承认张某乙的继承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特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帮忙出面协调。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选派了优秀调解员梁某某等四人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如约到场。调解员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表示无异议。随后展开调解工作,首先由调解员阐述了本次调解纠纷的简要情况。其次,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分析此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他事宜:1.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张某乙于方某之后死亡,依法取得张某遗产继承权;2.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权在遗产继承前放弃继承,因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自愿放弃遗产继承,该遗产由张某甲、张某乙平分;3.根据《婚姻法》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赖某有权主张方某的遗产。
经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明白了自己的权利。调解员趁热打铁,帮助当事人双方一起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案。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因方某大女张某丙、二女张某丁、小儿张某戊自愿放弃遗产分割,方某的一间半房屋作为遗产由张某甲、张某乙平分(双方各自取得房屋面积24平方米),因张某乙于遗产分割期间去世,其取得的遗产份额由其妻赖某与其子女平分。
2.该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且今后双方都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对方麻烦。
3.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与调委会各持一份。
调解员在2017年9月6日(调解第二天)回访了张某甲、赖某,询问双方是否完成了遗产的份额分配,双方均回复说已到国土所完成了房产分配与过户,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遗产纠纷案例,案件主要涉及了《继承法》与《婚姻法》相关内容,相对于普通的父母子女继承关系的案件,本案较为特别的一点是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的死亡问题。因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又关联出了张某乙的妻子、子女就张某乙的继承份额作为其遗产而进行分配的另一继承法律关系问题。本案中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说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的认识误区,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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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张某甲与赖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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