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在先的法定义务而签发的禁诉令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负有不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先法定义务,如双方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某一仲裁机构或某一法院,而一方当事人违反这种在先的契约义务,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可以签发禁止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参与外国诉讼的禁诉令。
在英国,通常只要证明一方当事人已启动的外国诉讼程序违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国法院管辖条款或英国仲裁条款,则可以证明外国诉讼行为本身的无理取闹性或压迫性,法院即可颁布禁诉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船舶租赁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应当指定两名仲裁员在伦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号的船东为巴拿马人,其准予本船舶的意大利承租人从格兰德河运输粮食至意大利。“the angelic grace”号在意大利与一驳船相撞,两艘船均受损。船东遂在英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一份声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赔或交叉索赔将提交伦敦仲裁,同时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本案承租人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商事法院批准了船东的声明申请,认为仲裁纠纷和意大利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事项都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商事法院表示,如果意大利的诉讼继续进行,船东将受到真正的侵害,因为他们可能面临意大利法院裁决的约束,导致仲裁权利受损。此外,承租人也将无法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的规定,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意大利法院应暂停意大利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诉讼是无理取闹的。因此,英国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颁布了禁止其继续参与意大利诉讼的禁诉令。
与基于便利性而签发的禁诉令不同,此时的禁诉令对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干预性较小,是当事人之间私人利益的协商与安排,因此基于在先的承诺义务而签发的禁诉令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基于公共政策的保护而签发的禁诉令
当外国诉讼行为将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时,本国法院对即将进行的外国诉讼或正在发生的外国诉讼可能签发国际禁诉令。对于国际平行诉讼而言,真正使本国法院不安的,实际上是认为外国诉讼的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将干扰本国法院已然确立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是国家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国家根本利益的体现。当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规范某一特定跨国活动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却试图制定和执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时,便产生了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司法实践中,本国法院可能基于对当地公共政策的维护而签发禁止外国诉讼的禁诉令。但是,当外国法院认为其管辖权是正当的、合理的,同样可以签发反禁诉令,禁止对其司法程序加以不当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公共政策的保护而签发的禁诉令又被描述为“管辖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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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负有不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先法定义务,如双方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某一仲裁机构或某一法院,而一方当事人违反这种在先的契约义务,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可以签发禁止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参与外国诉讼的禁诉令。
在英国,通常只要证明一方当事人已启动的外国诉讼程序违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国法院管辖条款或英国仲裁条款,则可以证明外国诉讼行为本身的无理取闹性或压迫性,法院即可颁布禁诉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船舶租赁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应当指定两名仲裁员在伦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号的船东为巴拿马人,其准予本船舶的意大利承租人从格兰德河运输粮食至意大利。“the angelic grace”号在意大利与一驳船相撞,两艘船均受损。船东遂在英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一份声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赔或交叉索赔将提交伦敦仲裁,同时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本案承租人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商事法院批准了船东的声明申请,认为仲裁纠纷和意大利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事项都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商事法院表示,如果意大利的诉讼继续进行,船东将受到真正的侵害,因为他们可能面临意大利法院裁决的约束,导致仲裁权利受损。此外,承租人也将无法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的规定,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意大利法院应暂停意大利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诉讼是无理取闹的。因此,英国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颁布了禁止其继续参与意大利诉讼的禁诉令。
与基于便利性而签发的禁诉令不同,此时的禁诉令对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干预性较小,是当事人之间私人利益的协商与安排,因此基于在先的承诺义务而签发的禁诉令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基于公共政策的保护而签发的禁诉令
当外国诉讼行为将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时,本国法院对即将进行的外国诉讼或正在发生的外国诉讼可能签发国际禁诉令。对于国际平行诉讼而言,真正使本国法院不安的,实际上是认为外国诉讼的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将干扰本国法院已然确立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是国家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国家根本利益的体现。当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规范某一特定跨国活动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却试图制定和执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时,便产生了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司法实践中,本国法院可能基于对当地公共政策的维护而签发禁止外国诉讼的禁诉令。但是,当外国法院认为其管辖权是正当的、合理的,同样可以签发反禁诉令,禁止对其司法程序加以不当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公共政策的保护而签发的禁诉令又被描述为“管辖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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