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得免责条款(简答)。
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得免责内容有不同得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即规定拖轮得船长、船员不就是承拖方得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即规定除因拖轮得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得过错对拖轮造成得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得对外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得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得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得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得过失。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瞧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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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得免责内容有不同得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即规定拖轮得船长、船员不就是承拖方得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即规定除因拖轮得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得过错对拖轮造成得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得对外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得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得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得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得过失。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瞧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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