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把握好“虚假信息”的范围界限
构成本罪,还需要行为人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信息”。因此,并非发表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任何网络言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如何正确区分正当言论与虚假信息的边界,也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重要条件。具体来看,判断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当包含两个核心的因素:
其一,该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如何认定该信息具有真实性,特别是针对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内容,有些还涉及到专业的知识,普通民众由于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一时半会也难以对其作出妥当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站在事后的角度,通过科学的方法,以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判断立场较为妥当。因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样一种情形,如限于专业知识的滞后性,某些专家人员针对该现象率先发表的险情、疫情、灾情等言论,在当时看来较为荒谬,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科学研究后,证实了其具有真实性,那么就不应当再将其视为“虚假信息”。
其二,该信息是否属于可被允许的错误类型。众所周知,“法不强人所难”,作为刑法也不应强迫任何人从事社会活动都应排除一切风险。例如,针对某些特定的险情、疫情、灾情等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处理难度较大,可能会存在前后发表的处理方案迥异,而又不得不进一步进行修正和完善,那么站在事后的角度进行判断,较早发表的信息是否也应属于“虚假”的范畴呢?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属于科学研究,就会存在出错的可能,这种错误应当是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就算在某些地方存在失实,也不应当作为“虚假信息”进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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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罪,还需要行为人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信息”。因此,并非发表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任何网络言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如何正确区分正当言论与虚假信息的边界,也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重要条件。具体来看,判断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当包含两个核心的因素:
其一,该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如何认定该信息具有真实性,特别是针对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内容,有些还涉及到专业的知识,普通民众由于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一时半会也难以对其作出妥当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站在事后的角度,通过科学的方法,以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判断立场较为妥当。因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样一种情形,如限于专业知识的滞后性,某些专家人员针对该现象率先发表的险情、疫情、灾情等言论,在当时看来较为荒谬,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科学研究后,证实了其具有真实性,那么就不应当再将其视为“虚假信息”。
其二,该信息是否属于可被允许的错误类型。众所周知,“法不强人所难”,作为刑法也不应强迫任何人从事社会活动都应排除一切风险。例如,针对某些特定的险情、疫情、灾情等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处理难度较大,可能会存在前后发表的处理方案迥异,而又不得不进一步进行修正和完善,那么站在事后的角度进行判断,较早发表的信息是否也应属于“虚假”的范畴呢?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属于科学研究,就会存在出错的可能,这种错误应当是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就算在某些地方存在失实,也不应当作为“虚假信息”进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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