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原因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请分析。
(1)如何理解第161条规定中“民事法律行为”。
的含义。
(2)概括代理的特征。
1.答:(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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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第161条规定中“民事法律行为”。
的含义。
(2)概括代理的特征。
1.答:(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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