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大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创造能达到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的工作环境,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护具发放给劳动者;完善单位相关制度,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因组建类似工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定期心理问询,如果用人单位力量单薄难以自行组成上述团体组织可向有关行业协会求助,力求为劳动者建立一个较为可靠可行的群体组织。此外,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初向劳动者详细解释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劳动者缴纳部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其次,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法并推动法律有效落实,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加大力度。建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成立有关工作环境权保护的相应监督部门,或在现有的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基础上交叉成立监督部门,保证上述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的落实。政府也应发挥其强势地位作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设立罹患职业病风险的相应基金,用于对可能罹患职业病的患者进行鉴定用以保障其基础权利,同时将该项资金用于治疗已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第三,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己在工作环境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劳动生产过程中规范操作同时关注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法规保障下有效行使工作环境改善建议权,向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献言献策要求得到公正的工作环境条件。重视自己的劳动护具发放质量,要求单位对自己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督促单位对于团体组织的建立,以及对现有类似工会组织活动形式内容的建议权利。
第四,疏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在证明劳动合同存在方面,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其他辅助性证据能对劳动关系予以证明,并达到证明效果的,应对劳动关系可予以认同。包括其他工友、邻居、亲友的证明,其他有工作关系或往来接触密切人的证明;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单位承担证据调查、提供信息的举证责任。
最后,在职业病鉴定方面,可以将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到达特定级别的医院,防止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单位与医疗机构勾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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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法并推动法律有效落实,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加大力度。建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成立有关工作环境权保护的相应监督部门,或在现有的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基础上交叉成立监督部门,保证上述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的落实。政府也应发挥其强势地位作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设立罹患职业病风险的相应基金,用于对可能罹患职业病的患者进行鉴定用以保障其基础权利,同时将该项资金用于治疗已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第三,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己在工作环境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劳动生产过程中规范操作同时关注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法规保障下有效行使工作环境改善建议权,向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献言献策要求得到公正的工作环境条件。重视自己的劳动护具发放质量,要求单位对自己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督促单位对于团体组织的建立,以及对现有类似工会组织活动形式内容的建议权利。
第四,疏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在证明劳动合同存在方面,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其他辅助性证据能对劳动关系予以证明,并达到证明效果的,应对劳动关系可予以认同。包括其他工友、邻居、亲友的证明,其他有工作关系或往来接触密切人的证明;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单位承担证据调查、提供信息的举证责任。
最后,在职业病鉴定方面,可以将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到达特定级别的医院,防止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单位与医疗机构勾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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