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一、参考答案。
1.(1)证据分析。
证据1小区录像:小区录像只能证明有人杀人,但不能证明是刘四所为。
证据2小区保安的证言:小区保安是重要的目击证人,但其证言内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刘四杀人,且被告方提出异议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言无法查证属实,故保安的证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
证据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属于案件的物证,在勘验中提取,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4abo血型鉴定:abo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定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种血型的人很多,血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的,但如果与被告人的血型不一致,则一定不是被告人,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后血型鉴定一律采用dna鉴定方法。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现场的血迹就是刘四的。
证据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
第一,对待口供,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被告人庭审中翻供,要审查是否有合理说明原因或辩解与全案证据是否矛盾。
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后翻,称翻供系刑诉所致,但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如果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庭调查。
第三,共同犯罪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2)结论。
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有的模糊不清,有的丧失证据资格,有的前后变化较大,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查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刘四及张氏兄弟共同策划实施杀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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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一、参考答案。
1.(1)证据分析。
证据1小区录像:小区录像只能证明有人杀人,但不能证明是刘四所为。
证据2小区保安的证言:小区保安是重要的目击证人,但其证言内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刘四杀人,且被告方提出异议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言无法查证属实,故保安的证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
证据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属于案件的物证,在勘验中提取,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4abo血型鉴定:abo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定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种血型的人很多,血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的,但如果与被告人的血型不一致,则一定不是被告人,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后血型鉴定一律采用dna鉴定方法。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现场的血迹就是刘四的。
证据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
第一,对待口供,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被告人庭审中翻供,要审查是否有合理说明原因或辩解与全案证据是否矛盾。
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后翻,称翻供系刑诉所致,但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如果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庭调查。
第三,共同犯罪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2)结论。
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有的模糊不清,有的丧失证据资格,有的前后变化较大,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查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刘四及张氏兄弟共同策划实施杀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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