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的认定。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一是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务中主流的观点认为预约合同并非独立的合同,乃是本约合同的一个阶段,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均采预约合同系与本约合同相互独立的合同的观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并非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当合同对违约金(或定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另一方面,当合同无违约金的约定时,因损失后果的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只能授权法官根据合同履行的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再次缔约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但应当注意,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损失不能作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确定的酌情因素。同时,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时,确定一个违约金的范围标准(比如合同约定价款的20%以内),由法官在此范围内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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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预约合同的理解 三[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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