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8.1959年签订、并于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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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59年签订、并于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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