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松滋市某村村民周某现年87岁,共生育有一女四子,其丈夫及四儿子(排行老四)已去世。周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二儿子生活在一起。周某平时身体硬朗,耳聪目明,生活尚能自理,但与二儿媳一向相处不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周某二儿子因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收入锐减,导致家庭口角不断,矛盾升级。
2月,二儿子夫妇将周某的铺盖卷起丢出门外,并将其赶出家门。经辖区派出所民警上门对二儿子夫妇进行教育后,二儿子夫妇才同意周某进家居住,但矛盾仍未解决。村干部得知这一情况后,在疫情期间分别到周某子女家里了解情况,并要求其迅速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但周某的子女们均各自推诿,都说有难处无法赡养老人,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未果。
周某于今年3月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与子女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后,迅速组成专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周某的居住环境及其子女的生活条件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经调查,周某的四个子女生活条件在本村均算中等偏上。子女们的住房都是近几年新建的,经济收入也能保证吃穿不愁,赡养周某都没有实质上的困难。随后,调解员走访了周某各子女。经过多次的交流沟通后,了解到周某的赡养问题牵扯到兄弟姐妹之间,母子之间,妯娌之间方方面面的分歧。周某一直都是困扰这个大家庭的矛盾焦点,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理清事情脉络,对症施“调”。于是,调委会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和调解方法,并分析归纳了化解这一矛盾的3个症结点:1.界定周某住房产权归属。房屋产权究竟是二儿子的还是周某的?如果房屋是周某所有的,理所当然周某有权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2.确定周某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按该市农村人口年均消费水平计算,约为每年11633元,除去周某享受的高龄补贴后,余下缺口部分由每个子女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给周某。3.明确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经核实,周某现居住房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二儿子,但在二儿子建房前有两间房是周某及其丈夫所有。因后来村里高压线改造时将周某的房屋拆迁,按政策建房时,周某与二儿子宅基地住房一并重建。所以周某与二儿子居住在一起,所住两间房屋是周某的。此外,周某的大女儿称自己已出嫁,按农村习俗,当时分家时明确排行老二和老五的两个弟弟分得周某夫妇的财产和田地,附带条件是二儿子赡养母亲,老五赡养父亲,直到父母死亡。周某的大女儿表示,平时孝敬母亲周某是可以做到的,但现在因家庭纠纷要她来承担每月的赡养费是不可能的。周某的三儿子则认为,关于养老问题在分家时已商量清楚,加上三儿媳身患癌症,以前都说不用他家负担,现在又来扯上他,肯定不同意。周某的小儿子老五自称现在家庭情况也特殊,去年被检查出患了重症,现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难保,况且他已经履行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了,不应再承担对母亲的义务,主张按之前的协议由二儿子赡养母亲。
针对本案情况,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沟通的方法,通过“各个击破法”、“案例引导法”等,结合村里乡邻一些对待老人的正反典型事例,加上本地方言俗语如“屋檐的水滴旧窝”等方式,开展法律宣传、道德评价和情理说服工作。经过情理疏导,周某的几位子女均认清了自己的责任,也认识到各自的问题。周某的大女儿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自己即便出嫁也有赡养义务,不能推诿责任。大女儿表明今后愿意在生活费和母亲身故等事情上承担义务。对周某的二儿媳,调解员们并未一上来就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而是采用“拉家常”的方式拉近与她的距离,仔细倾听她对事情原委的讲述,并通过案例讲说侧面提醒。二儿媳表示,深知“家丑不可外扬”,但作为已到花甲之年的子女们也有苦衷。周某一生性格要强,本以为年纪大了会缓和些,哪知周某仍然经常与她吵骂。今年由于疫情无法正常外出务工,婆媳之间朝夕相处,吵骂成了家常便饭。一气之下才将周某赶出了家门。经过了调解员的沟通,二儿子和二媳妇表示之前的行为的确过激不妥。
在总结梳理案情后,调委会运用“庭审析解”模式,让周某和其四个子女“面对面”坐在一起。驻村律师到调解现场为周某提供法律咨询,四个子女选定两名他们认为公道可信的村组干部为调解员,镇调解委员会组建调解“庭”进行调解。调委会调解员以情理、情感为主线,引导周某的子女们回忆周某养育五个子女的艰辛,对周某有不周到的地方时,更应包容、原谅和理解。子女们在亲情的氛围中反思,讲述他们也想得到母亲的爱,但母亲平时的话实在太伤人。调解“庭”上当事人尽情倾诉,毕竟是“血浓于水”,在调解员的疏导下,大家都将心结打开了。二儿子当即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周某。现场调解历时6个小时,既化解了矛盾,又增近了亲情。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周某随二儿子居住生活,二儿媳今后对老人生活给予照顾关爱,不得再发生言语冲突和过激行为。
2.周某的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周某赡养费200元。因老五身体状况,老人免除老五的每月给付赡养费义务,但老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每月去照顾和探望老人,老人生病时也应及时尽责。
3.周某死亡后,安葬费用由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共同承担。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村干部协助周某的子女将其所居住的水电重新分配,让老人与其二儿子一家生活区界线明晰化,使得矛盾最小化。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农村赡养纠纷,是当前基层调解中较常见的类型。往往案情比较复杂,有些还涉及到一些陈规陋习,当事人情绪易激愤,矛盾尖锐。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更注重亲情的唤醒和回归,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耐心听当事人倾诉,了解事情真相,做好情通理顺的问题,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解决上,并可以此为切入点,解决其他矛盾。要注重发挥法治宣传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并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注重沟通技巧,对当事人多进行心理情感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让父母子女之间多学习交流技巧,沟通方法。如本案中,子女对老人要多些尊重、多些关心;老年人在与子女交流时,也应该多些关爱,少些霸气,以一种正常的心态与儿孙相处,适度关心、适度放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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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某村村民周某现年87岁,共生育有一女四子,其丈夫及四儿子(排行老四)已去世。周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二儿子生活在一起。周某平时身体硬朗,耳聪目明,生活尚能自理,但与二儿媳一向相处不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周某二儿子因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收入锐减,导致家庭口角不断,矛盾升级。
2月,二儿子夫妇将周某的铺盖卷起丢出门外,并将其赶出家门。经辖区派出所民警上门对二儿子夫妇进行教育后,二儿子夫妇才同意周某进家居住,但矛盾仍未解决。村干部得知这一情况后,在疫情期间分别到周某子女家里了解情况,并要求其迅速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但周某的子女们均各自推诿,都说有难处无法赡养老人,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未果。
周某于今年3月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与子女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后,迅速组成专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周某的居住环境及其子女的生活条件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经调查,周某的四个子女生活条件在本村均算中等偏上。子女们的住房都是近几年新建的,经济收入也能保证吃穿不愁,赡养周某都没有实质上的困难。随后,调解员走访了周某各子女。经过多次的交流沟通后,了解到周某的赡养问题牵扯到兄弟姐妹之间,母子之间,妯娌之间方方面面的分歧。周某一直都是困扰这个大家庭的矛盾焦点,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理清事情脉络,对症施“调”。于是,调委会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和调解方法,并分析归纳了化解这一矛盾的3个症结点:1.界定周某住房产权归属。房屋产权究竟是二儿子的还是周某的?如果房屋是周某所有的,理所当然周某有权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2.确定周某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按该市农村人口年均消费水平计算,约为每年11633元,除去周某享受的高龄补贴后,余下缺口部分由每个子女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给周某。3.明确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经核实,周某现居住房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二儿子,但在二儿子建房前有两间房是周某及其丈夫所有。因后来村里高压线改造时将周某的房屋拆迁,按政策建房时,周某与二儿子宅基地住房一并重建。所以周某与二儿子居住在一起,所住两间房屋是周某的。此外,周某的大女儿称自己已出嫁,按农村习俗,当时分家时明确排行老二和老五的两个弟弟分得周某夫妇的财产和田地,附带条件是二儿子赡养母亲,老五赡养父亲,直到父母死亡。周某的大女儿表示,平时孝敬母亲周某是可以做到的,但现在因家庭纠纷要她来承担每月的赡养费是不可能的。周某的三儿子则认为,关于养老问题在分家时已商量清楚,加上三儿媳身患癌症,以前都说不用他家负担,现在又来扯上他,肯定不同意。周某的小儿子老五自称现在家庭情况也特殊,去年被检查出患了重症,现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难保,况且他已经履行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了,不应再承担对母亲的义务,主张按之前的协议由二儿子赡养母亲。
针对本案情况,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沟通的方法,通过“各个击破法”、“案例引导法”等,结合村里乡邻一些对待老人的正反典型事例,加上本地方言俗语如“屋檐的水滴旧窝”等方式,开展法律宣传、道德评价和情理说服工作。经过情理疏导,周某的几位子女均认清了自己的责任,也认识到各自的问题。周某的大女儿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自己即便出嫁也有赡养义务,不能推诿责任。大女儿表明今后愿意在生活费和母亲身故等事情上承担义务。对周某的二儿媳,调解员们并未一上来就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而是采用“拉家常”的方式拉近与她的距离,仔细倾听她对事情原委的讲述,并通过案例讲说侧面提醒。二儿媳表示,深知“家丑不可外扬”,但作为已到花甲之年的子女们也有苦衷。周某一生性格要强,本以为年纪大了会缓和些,哪知周某仍然经常与她吵骂。今年由于疫情无法正常外出务工,婆媳之间朝夕相处,吵骂成了家常便饭。一气之下才将周某赶出了家门。经过了调解员的沟通,二儿子和二媳妇表示之前的行为的确过激不妥。
在总结梳理案情后,调委会运用“庭审析解”模式,让周某和其四个子女“面对面”坐在一起。驻村律师到调解现场为周某提供法律咨询,四个子女选定两名他们认为公道可信的村组干部为调解员,镇调解委员会组建调解“庭”进行调解。调委会调解员以情理、情感为主线,引导周某的子女们回忆周某养育五个子女的艰辛,对周某有不周到的地方时,更应包容、原谅和理解。子女们在亲情的氛围中反思,讲述他们也想得到母亲的爱,但母亲平时的话实在太伤人。调解“庭”上当事人尽情倾诉,毕竟是“血浓于水”,在调解员的疏导下,大家都将心结打开了。二儿子当即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周某。现场调解历时6个小时,既化解了矛盾,又增近了亲情。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周某随二儿子居住生活,二儿媳今后对老人生活给予照顾关爱,不得再发生言语冲突和过激行为。
2.周某的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周某赡养费200元。因老五身体状况,老人免除老五的每月给付赡养费义务,但老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每月去照顾和探望老人,老人生病时也应及时尽责。
3.周某死亡后,安葬费用由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共同承担。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村干部协助周某的子女将其所居住的水电重新分配,让老人与其二儿子一家生活区界线明晰化,使得矛盾最小化。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农村赡养纠纷,是当前基层调解中较常见的类型。往往案情比较复杂,有些还涉及到一些陈规陋习,当事人情绪易激愤,矛盾尖锐。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更注重亲情的唤醒和回归,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耐心听当事人倾诉,了解事情真相,做好情通理顺的问题,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解决上,并可以此为切入点,解决其他矛盾。要注重发挥法治宣传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并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注重沟通技巧,对当事人多进行心理情感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让父母子女之间多学习交流技巧,沟通方法。如本案中,子女对老人要多些尊重、多些关心;老年人在与子女交流时,也应该多些关爱,少些霸气,以一种正常的心态与儿孙相处,适度关心、适度放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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